一、法源依據
-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5年3月2日 高市衛長字第11531832600號函 修正出院或非出院準備銜接居家照顧服務(BA碼)、家庭照顧者居家喘息服務(GA09碼)及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居家短期替代照顧服務(SC碼)服務案,照會回覆處理情形時效計算原則。
-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3條 長照特約單位接受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派案長照給付對象者,應依特約約定,於期限內回復處理情形。
- 居家服務契約 第12條第2項第1款第1目 非出院準備銜接服務案應於照會或轉介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回覆處理情形(含預計開始服務日期、照顧服務員姓名、居家服務督導員姓名與連絡電話),並於5個工作日內指派照顧服務員提供第1次服務。
- 居家服務契約 第12條第2項第1款第2目 出院準備銜接服務案應於照會或轉介當日起1個工作日內回覆處理情形(含預計開始服務日期、照顧服務員姓名、居家服務督導員姓名與連絡電話),並於3個工作日內指派照顧服務員提供第1次服務。
- 居家服務契約 第16條第1項第5款 違反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,接受派案後無正當理由且未於期限內回復者,得依契約處理。
二、兩種案型的時效規定
第1次服務期限(兩種案型皆適用)
出院準備銜接案 3個工作日內、非出院準備銜接案 5個工作日內 指派照顧服務員提供第1次服務。
如因人力不足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提供服務,應主動通報照管中心照顧管理專員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,並由甲方(衛生局)直接進行個案輪派。
(依居家服務契約第12條第2項第1款第1目、第2目)
三、本計算機採用之演算法
- 判斷切點:照會時間 ≦ 12:00 視為「12:00前」;12:01 以後視為「12:00後」。
- 決定起算日:12:00前 → 起算日=照會當日;12:00後 → 起算日=照會日隔天。
- 順延至工作日:起算日若逢週六、週日或國定假日,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,該日即為「第 1 個工作日」。
- 回覆期限:出院準備銜接案取第 1 個工作日;非出院準備銜接案取第 3 個工作日。
截止時刻:12:00前照會者為當日 23:59;12:00後照會者為當日 12:00。
- 第1次服務期限:出院準備銜接案取第 3 個工作日、非出院準備銜接案取第 5 個工作日,
截止時刻一律為當日 23:59(不因 12:00 前/後而改變)。
四、範例對照(點按可帶入計算)
屏東縣:下午照會不受中午12時限制,一樣可在該工作日 23:59 前回覆。
起算日規則與其他縣市相同(12:00 後照會自隔日起算)。
屏東例 1|12:00 後照會・非出院準備銜接案
8/4(二) 下午 3:00 照會
→ 回覆期限
8/7(五) 23:59 | 第1次服務
8/11(二)
(8/5 為第1個工作日,8/7 為第3個工作日;若在高雄市則為 8/7 中午 12:00 前)
屏東例 2|12:00 後照會・出院準備銜接案
8/4(二) 下午 3:00 照會
→ 回覆期限
8/5(三) 23:59 | 第1次服務
8/7(五)
(隔日 8/5 為第1個工作日;若在高雄市則為 8/5 中午 12:00 前)
屏東例 3|12:00(含)前照會
8/4(二) 上午 10:00 照會・出院準備銜接案
→ 回覆期限
8/4(二) 23:59 | 第1次服務
8/6(四)
(上午照會的規則三縣市相同)
例 1|12:00 前照會・無假日
1/5(一) 10:00 照會、1/7 出院
→ 回覆期限
1/5(一) 23:59 | 第1次服務
1/7(三)(照會當天算第1天)
例 2|12:00 後照會・無假日
1/5(一) 13:00 照會、1/7 出院
→ 回覆期限
1/6(二) 12:00 | 第1次服務
1/8(四)(隔天算第1天)
例 3|12:00 前照會・照會日逢國定假日
1/1(四) 10:00 照會、1/4 出院
→ 回覆期限
1/2(五) 23:59 | 第1次服務
1/6(二)
(1/1 國假不計 → 1/2 為第1天,1/3、1/4 週末不計,1/5 第2天、1/6 第3天)
例 4|12:00 後照會・隔日逢連續假期
10/23(四) 14:00 照會、10/26(日) 出院
(114年)
→ 回覆期限
10/27(一) 12:00 | 第1次服務
10/29(三)
(10/24 光復節補假、10/25~26 週末皆不計,10/27 為第1天)
五、常見疑義
- Q:照會當天中午 12:00 整算前還是後?
A:公文寫「中午12時(含)前」,故 12:00 整仍屬「12:00前」。
- Q:衛生局簡報例2旁註寫「照會當天算第1天」,但答案卻是1/8?
A:該註解與範例結果不符,應為誤植。依例2、例4的實際答案與公文文義,12:00 後照會一律自隔日起算。本計算機採與官方範例結果一致之算法。
- Q:天數是日曆日還是工作日?
A:回覆時效與第1次服務時效採「工作日」;另出院準備計畫的「銜接天數」(出院當日為0天)採日曆日計算,兩者不同,請勿混淆。
- Q:住院階段個案或家屬對核定項目有疑義,可否作為無法受理照會的理由?
A:不可。應請其直接與出院準備團隊聯繫討論,不得作為無法受理照會之理由。
- Q:逾期會有什麼後果?
A:回覆時效已列入服務異常案件抽查項目;非因服務使用者或家屬之通知致難於期限內完成者,將依違反服務契約辦理。
- Q:三個縣市差在哪裡?
A:只差在「12:00 後照會」的回覆截止時刻。高雄市、臺東縣須於該工作日中午12時(含)前回覆;屏東縣規定較寬,該工作日 23:59 前回覆即可(比照上午照會)。起算日規則、工作日數、第1次服務期限三縣市皆相同。另外臨時假(如颱風假)各縣市不同,請在「假日設定」中分別新增——自訂假日是各縣市分開儲存的。
- Q:切換縣市後,我加的颱風假會不見嗎?
A:不會。每個縣市的自訂假日各自獨立儲存,切回去就在。這也是為什麼「假日設定」要上通行碼——避免有人在錯的縣市底下加假日。
六、簡易照顧計畫服務項目(出院返家一週內最急迫需求)
照顧及專業服務(B碼):BA01 基本身體清潔、BA02 基本日常照顧、BA04 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、BA05 餐食照顧、BA07 協助沐浴及洗頭、BA20 陪伴服務。
喘息服務(G碼):GA09 居家喘息服務。
後由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(A個管)於個案出院後 3 日內完成照顧計畫之擬定及照會。